健全校企合作激励机制
鼓励企业与技工院校开展深度合作, 对深度参与校企合作、行为规范、成效显著、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企业, 各级政府按规定予以表彰和相应政策支持。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把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情况, 作为企业评优评先、 项目资助的重要依据。 支持技工院校在教职工总额中安排一定比例或者通过设置技能大师工作室、 技师工作站等特色岗位或特设岗位等形式, 面向社会和企业聘用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等担任兼职教师, 并可根据有关规定确定薪酬。技工院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生产经营活动、 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等, 所得合法收入经批准可用于绩效工资分配, 其中突破调控水平部分按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核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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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国际交流合作支持机制
支持技工院校与国(境) 外优秀教育机构联合开展师生交流、课程开发、 证书引进等合作, 到 2025年, 建设10个中外、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示范项目。 技师学院教师因公临时出国 ( 境) 参加培训访学、 进修学习、 技能交流等活动, 相关费用、 出国批次数、 团组人数等按照高等职业院校有关规定落实。 支持技工院校招收国际学生, 允许技工院校国际学院 (班) 合理收取学生学习费用。